(2015)东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日照华美包装有限公司与日照世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华美包装有限公司,日照世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日照华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399号金马工业园区内。法定代理人:刘君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世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后时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时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华美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世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现将所欠贷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华美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日照华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