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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6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034号原告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