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苏财与任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财,任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830号原告苏财,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任海荣,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苏财与被告任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苏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财撤���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