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