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普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褚兴田与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兴田,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普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褚兴田。被告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兴田诉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原告名下鲁G***85号大众桑塔纳轿车、案外人尹其堂名下鲁G7Y***号大众明锐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名下的鲁G***85号桑塔纳轿车,查封尹其堂名下鲁G7Y***号明锐牌轿车;二、冻结被告孙涛的银行存款33万元;查封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