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秀,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本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