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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景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秀,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本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