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政诉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政,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孙政,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李琴,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址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政诉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政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政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怀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八日书 记 员 牛凌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