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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5)民三初字第1645号 董锦全与曾铭,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锦全,曾铭,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45号原告董锦全。委托代理人胡子德,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铭。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法定代表人:曾铭。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锦全诉被告曾铭、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锦全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锦全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锦全负担。审判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锦煌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