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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与湖北九牧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万福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号楼。负责人霍德璞,行长。被执行人湖北九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楚王城大道北端。法定代表人林志义,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万福街。法定代表人林爱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志义。被执行人张芳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与湖北九牧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万福置业有限公司、林志义、张芳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与湖北九牧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万福置业有限公司、林志义、张芳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制度,被本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九牧物资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权和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6月16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志义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的房产,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九牧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万福置业有限公司、林志义、张芳娥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