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英与何伯元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何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何伯元。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何伯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营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伯元所有的位于营山县三星中路祥和丽景9幢1单元2层3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间仍由何伯元居住,但不得变卖、转让及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