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芜湖宝成石材加工厂与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宝成石材加工厂,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11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宝成石材加工厂,住所地芜湖市,经营者李才保,男,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宝成石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