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石华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国祥,系该局科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华利。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石华利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经审查,发现涉案处罚决定书系2015年7月6日送达,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被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2015)第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杏芝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