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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新林、吴学萍与郭玉兰、马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林,吴学萍,郭玉兰,马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748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林。申请执行人吴学萍。被执行人郭玉兰,1973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马志平,196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赵新林、吴学萍与被执行人马志平、郭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中民终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执行费189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志平承诺于2015年12月20日履行13477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马志平按上述时间履行,放弃利息,如被执行人马志平不按期履行,则需承担判决约定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