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述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孙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0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乐书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述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述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2011)宣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04530.5元及违约金,本案受理费15662元,执行费78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述宝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可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述宝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