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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蔡伟佳与蔡建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伟佳,蔡建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蔡伟佳,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郑郁郸、谢奕蔓,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建材,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蔡伟佳与蔡建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新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蔡建材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9月15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郑伟丰人民陪审员  林 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