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宝刚诉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刚,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行 � �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27号原告:张宝刚,男,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平原县。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何连生,职务局长。第三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连明,职务董事长。原告张宝刚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宝刚以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没有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张宝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兴军审判员  李殿银审判员  王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