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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恢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彭善娟、黄继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恢字第54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彭善娟、黄继华、程启超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申请将被执行人彭善娟、黄继华、程启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彭善娟、黄继华、程启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善娟(身份证号码372801197305267628)、黄继华(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12292314)、程启超(身份证号码3713221983092227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