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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云与范金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程云被告范金磙原告程云诉被告范金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云、被告范金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蓼花镇汉岭街经销钢材,被告范金磙自2013年至2014年底,在原告处购买钢材,未付款项立有欠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钱是事实,从2013年开始在原告处买钢材,到2014年包括利息共欠6万元,打了一张条子。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底,被告范金磙在原告程云处购买钢材,2015年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上注明“今欠到程云卖钢筋人民币陆万元整”,被告范金磙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至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8000元,至今尚有77000元未归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欠条原件、庭审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范金磙从原告程云处购买钢材,双方由此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理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事实上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范金磙归还欠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金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程云欠款人民币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国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西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