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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甲。法定代理人韩某。被执行人许某乙。申请执行人许某甲与被执行人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人许某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某乙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远门支行查询,余额为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查询,余额为0元。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