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东、周学华诉被告谭秀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陈学东。原告周学华。被告谭秀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东、周学华诉被告谭秀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东、周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东、周学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学东、周学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 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巧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