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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丽君与苏广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君,苏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苏丽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苏广,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苏丽君与被执行人苏广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外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广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广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8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