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何卫卫、张家口圣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卫卫,张家口圣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何卫卫,女,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圣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卫卫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圣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张裁撤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卫卫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家口圣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91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收益。(未含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时一并计算在内)。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记坡执行员 唐福前执行员 刘喜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