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荣羡与吴思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羡,吴思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羡,男。被执行人吴思铭,男。申请执行人杨荣羡与被执行人吴思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1元给原告杨荣羡;二、被告吴思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356元给原告杨荣羡。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吴思铭负担19元。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吴思铭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思铭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吴思铭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思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思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