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倡荣与罗若尔、吴政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764-1号申请执行人周倡荣,男,汉族,住址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罗若尔,女,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吴政远,男,汉族,纸质南山区白石三道8号汀兰鹭榭花园1栋4-4A。被执行人李蓉蓉,女,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11。法定代表人:李蓉蓉申请执行人周倡荣与被执行人罗若尔、吴政远、李蓉蓉、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若尔、吴政远、李蓉蓉、深圳市迪亚达尼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2254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