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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滇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滇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928号原告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滇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与被告云南滇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江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滇塔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长江公司撤回对滇塔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江公司撤回对滇塔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1元,由长江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