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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水明与陆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明,陆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张水明。被告陆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明诉被告陆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水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杏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水明撤回对陆杏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