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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欧富全、严榕谊等与清远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欧富全,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2118。原告:严榕谊,女,汉族,住清远市佛冈县,身份证号码×××2768。被告:清远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陈兴才。委托代理人:潘凤娟,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富全、严榕谊诉被告清远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富全、严榕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欧富全、严榕谊负担。审判长  谭文雅审判员  潘金桥审判员  赵海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