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潇勋诉马旭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马潇勋,男,20岁。被告马旭庆,男,46岁。委托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潇勋与被告马旭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潇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潇勋撤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潇勋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