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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与江苏奥盛电器有限公司、朱金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奥盛电器有限公司,朱金奇,张琪,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丹阳市宝通工具有限公司,朱保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0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奥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北镇埤城维益中小企业孵化基地。法定代表人朱金奇。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中心大街98号。负责人贾伟福,系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宝通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朱家村。法定代表人朱保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保才。上诉人江苏奥盛电器有限公司、朱金奇、张琪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奥盛电器有限公司、朱金奇、张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