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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苏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某某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XX房屋一处(房屋建筑面积39平方米,所有权人胡某某,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650**号,登记卷号:7-5-19735)更名过户至刘某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心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