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继翠与被告凌彦俊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继翠,凌彦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984号原告:程继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凌彦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继翠诉被告凌彦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继翠撤回对被告凌彦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程继翠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