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汤金祥与潘永生、张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金祥,潘永生,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汤金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潘永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张奇,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金祥与被执行人潘永生、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永生、张奇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