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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许某某,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