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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丑小诉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丑小,李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063号原告刘丑小,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明伟,男,汉族,52岁,无业。原告刘丑小诉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丑小诉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丑小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伟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丑小撤回对李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丑小负担。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