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妹朋与汤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妹朋,汤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381-1号申请执行人:陈妹朋,女,生于1985年1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汤卫兵,男,生于1976年10月8日,汉族。陈妹朋申请执行汤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发出(2015)翔执字第30号委托执行书,委托本院代为执行该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汤卫兵在银行无存款,房产、土地、车管部门查询无财产登记。另查明汤卫兵系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现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该公司财产已被查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青伟附: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