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三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秀芳与陈圣祥、董介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芳,陈圣祥,董介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姜秀芳。被执行人陈圣祥。被执行人董介高。申请执行人姜秀芬与被执行人陈圣祥、董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大三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圣祥、董介高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秀芬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圣祥、董介高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秀芬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三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