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任某甲、任某乙等与任某丁、任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863号原告任某甲,农民。原告任某乙,农民。原告任某丙,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玲凤,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丁,农民。被告任某戊,农民。原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与被告任某丁、任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的诉讼请求在本院受理的其它案件中已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