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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昭仕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昭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22号罪犯曾昭仕,绰号“依三”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福州市马尾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直属队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厦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曾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违规3次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9.2分。2013年、2014年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昭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昭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