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厉文斌、刘文忠与刘文忠、王晚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文斌,刘文忠,王晚霞,深圳市厚德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98号原告:厉文斌。委托代理人:陈天天。被告:刘文忠。被告:王晚霞。被告:深圳市厚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文斌与被告刘文忠、王晚霞、深圳市厚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05元,由原告厉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