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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庆堂与张顺英、马法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陈庆堂,男,5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诉讼代理人陈全堂,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张顺英,男,55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被告马法科,男,6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诉讼代理人马美玲,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本院在审理陈庆堂张顺英、马法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庆堂承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