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庆堂与张顺英、马法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陈庆堂,男,5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诉讼代理人陈全堂,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张顺英,男,55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被告马法科,男,69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诉讼代理人马美玲,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本院在审理陈庆堂张顺英、马法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庆堂承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