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元、合肥索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成云、林平、王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合肥索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元元,林平,吴成云,王世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413-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金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索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世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元元,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林平,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吴成云,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王世界,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元、合肥索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成云、林平、王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货款114884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向多家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辖区内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另查得被执行人王世界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持有房产,2015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