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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邓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日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