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邓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日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