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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与赵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赵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利津路47-(1)号。负责人牛俊,经理。被告赵龙。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与被告赵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未查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9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