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信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信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34号原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8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24537。法定代表人:葛和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信美,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信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