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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武某某,女,197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小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