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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路慧君与郭唯将、山西嘉泰鱼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慧君,郭唯将,山西嘉泰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109-1号申请人路慧君。被申请人郭唯将。被申请人山西嘉泰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温庄村学院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根。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小民保字第0010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10月22日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嘉泰鱼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XXX**的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反担保。我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嘉泰鱼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XXX**的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