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星星与被申请人李拾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24号申请人潘星星,女,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拾根,男,1968年10月8日生。申请人潘星星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星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李拾根所有的牌号为苏A×××××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为4000元。保全期限二年,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