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民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唐梅梅与钟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梅梅,钟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分民二初字第00149号原告:唐梅梅,女,汉族。被告:钟桂平,男,汉族。原告唐梅梅与被告钟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林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梅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桂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梅梅诉称,2013年起,被告钟桂平在原告处购买柴油,经结算,截止2014年1月27日,被告钟桂平共拖欠货款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之后陆续付款,现拖欠货款15550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钟桂平支付货款155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钟桂平未答辩。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唐梅梅当庭出示了收货凭证。证明被告钟桂平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欠条欠到原告唐梅梅柴油款40000元。该证据经庭审举证,客观、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钟桂平未提供证据。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起,被告钟桂平在原告处购买柴油,经结算,截止2014年1月27日,被告钟桂平共拖欠货款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之后陆续付款,现拖欠货款15550元至今未付,引发本案诉争。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唐梅梅向被告钟桂平出售柴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桂平拖欠原告唐梅梅货款15550元未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唐梅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55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桂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桂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梅梅支付货款15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被告钟桂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