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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71号原告:杨某,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