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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艳茹与张忠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茹,张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茹,女,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忠春,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艳茹与被执行人张忠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艳茹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忠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忠春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补偿款55215元,但该局暂时不能支付此项补偿款。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艳茹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文博 来源: